< 返回
免费维权:欣喜与忧虑并存

今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,随着新法的推行,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肩负的压力日渐增加。

“去年有个工伤致盲的农民工,为了追讨医药费和获得应享受的待遇,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,但由于没有能力预缴8000元的仲裁费,家中老父亲不得不卖牛卖马!”日前,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厅,谈起新法施行的变化,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处长陈天生向记者谈起了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。从今年4月1日起,广西比全国提前一个月对劳动争议进行免费仲裁。这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无疑意义重大。但令人欣喜的同时,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,仲裁案件数量直线上升,仲裁部门在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上存在“先天不足”……

“以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成本一般有两项,一是受理费,收取金额在20—50元之间,二是处理费,根据实际支出来收取。”陈天生处长介绍说,所谓实际支出,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、勘验费、鉴定费、证人误工误餐费、文书表册印制费等。在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颁布以前,也曾经出台过许多优惠政策。仅2007年,全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减缓免了近千人的维权费用。但由于经费有限,能够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的劳动者还是少数,多数的劳动者仍必须自己先拿钱出来再讨说法。

一季度案件受理数同比增长100%

据了解,2004年,广西全区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数创下历史记录,达到13000多件。2005、2006年,由于加大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力度,案件数量出现了大幅回落,保持在7500件左右。2007年略有上升,达到8000多件。

随着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相继颁布施行,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,今年一季度案件受理件数比去年同期增长了一倍,预计全年案件将突破1万件。陈天生说,劳动争议案件与职工人数、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。目前广西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南宁、柳州、桂林、北海等地,申诉内容主要在社会保险、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三个方面。

仲裁部门先天不足导致新法执行难

新法中提出,仲裁员除了公道正派外,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一是曾任审判员,二是从事法律研究、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,三是具有法律知识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,四是律师执业满三年。而实际上,目前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普遍还是来自符合第三条的人员,受编制和经费等问题的制约,要想引进更高层次的人才,一时难以实现。记者了解到,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之初,是由劳动保障部门、工会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(已逐步由企业家协会接替)代表组成的,但这个机构既没有编制,也没有专项经费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基本运作主要依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经费,以及从案件中收取的仲裁费用来支撑。5月1日以后,劳动仲裁不收费了,但案件数量却有升不降。虽然新法规定经费由财政出,但由于新法是2007年12月29日才通过颁布,已经无法进入今年的财政预算。即便明年能进入预算,但对于像广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,到了县一级财政能提供多少经费还是个未知之数。陈天生处长说,目前,广西区内共有专职仲裁员189人,拥有法律专科以上文凭的只有20%。至于工作量,按目前的案件受理件数,即每年10000件左右折算下来,每个仲裁员年需办案件数约为50件,属于可承受范围。但实际情况是,这189个仲裁员分布不均,有些地方案件少,一个仲裁员一年可能只需要处理一两个案子。而多的地方,如南宁、柳州等,每人年需办理的案件数达到了100多件,甚至200多件。仲裁员不堪重负,超时审结的现象时有发生,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。

“双管”齐下有望破解难题

事实证明,要保证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顺利实施,作为职能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调整势在必行。一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,新法规定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,而不是像以前那样,按照行政级别层层设立。长期供职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陈天生提出,应该尽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实体化进程,切实解决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等瓶颈问题。二是关于仲裁员的素质问题。新法既然出台,新进的仲裁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才能准入,而对于现有人员,陈天生认为,结合本地实际,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,加大培训力度,全面提高素质,这才是最现实的解决之策。